(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高谱、颜道训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谱,颜道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007号申请人高谱。申请人颜道训。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高谱、颜道训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郑新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3年11月9日22时,申请人颜道训驾驶鄂EX91**号轿车从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往杏花村车站方向行驶,行至希望小学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申请人高谱驾驶的鄂E93C**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申请人颜道训负全部责任,高谱无责任。2013年11月29日,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高谱的车辆修理费650元由颜道训赔偿,定于2013年11月20日前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高谱、颜道训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新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