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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胡宇荣与周建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20日。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87年7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嘉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