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胡宇荣与周建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20日。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87年7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嘉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