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初字第6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素兰与张影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兰,张影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初字第6837号原告王素兰,女。被告张影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兰与被告张影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兰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