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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鹏达与被告韩玉凤、李晓丹、范有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达,韩玉凤,李晓丹,范有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17号申请人张鹏达,男,1987年8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乡画山村西沟门**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韩玉凤,女,1959年10月9日生,汉族,市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桃李街***号*单元***室。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李晓丹,女,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范有仓,男,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新林镇大勿兰村*组。申请人张鹏达与被告韩玉凤、李晓丹、范有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鹏达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死者吕占辉驾驶的蒙D3M6**号轿车一辆、被申请人范有仓驾驶的蒙D5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为蒙DE3**号挂)一辆予以扣押,并以冀H585**号轿车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鹏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死者吕占辉驾驶的蒙D3M6**号轿车一辆、被申请人范有仓驾驶的蒙D5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为蒙DE3**号挂)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