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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民监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周星与刘业明、彭光兴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监字第00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X路XX街**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岳阳市**XXXX路XX社区XXXX家属楼**,现下落不明。再审申请人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长中民二终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游浩然代理审判员  孟庚秋代理审判员  叶子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琳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