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永洪与被告成都缘印营销策划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洪,成都缘印营销策划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66号原告杨永洪。被告成都缘印营销策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六号高发大厦B幢108号。法定代表人卢红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洪与被告成都缘印营销策划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洪于2013年12月25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洪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原告杨永洪负担。审判员 杨金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鑫附:相关法律条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