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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邓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祖广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祖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邓刑初字第614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祖广,绰号“海广”,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3)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祖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青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祖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5日15时许,被告人丁祖广在邓州市龙堰乡郭庄村杨营杨某某茶馆看别人打牌时与姚某甲发生纠纷,后姚某甲与其堂兄姚某乙等人到丁祖广家理论时,丁祖广用菜刀将被害人姚某乙砍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姚某乙之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丁祖广赔偿被害人姚某乙14000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祖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抓捕经过、证人姚某甲、王某某、邹某某、宋某某证言、被害人姚某乙陈述、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祖广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祖广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祖广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调解,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祖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 韬审 判 员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鲁淑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卫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