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罗宏伟与刘国祥、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宏伟,刘国祥,李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民初字第926号原告:罗宏伟。被告:刘国祥。被告:李凯。本院审理原告罗宏伟诉被告刘国祥、被告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宏伟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宏伟撤回对被告刘国祥、被告李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罗宏伟负担。审 判 长 刘 翔审 判 员 安国涛审 判 员 张 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