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陈新象与金光昊、吴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象,金光昊,吴国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38号原告:陈新象。委托代理人:鲍江云。委托代理人:曹园林。被告:金光昊。被告:吴国芳。本院在审理陈新象与金光昊、吴国芳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象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新象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400元,由原告陈新象负担。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