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西民二初字第4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二初字第474-2号原告姜某。被告李某某。本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西民二初字第474-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姜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火炬路某小区2号楼3单元X号房的查封。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