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峨民一初字第243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2014) 峨法执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宏。被执行人李会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峨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李会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会英在峨山县双江街道办事处柏锦社区安逸村民小组的补偿款24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