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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庙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庙民初字第3号 原告纪某某。 被告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希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