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庙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庙民初字第3号 原告纪某某。 被告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希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