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博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巧林与甘金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巧林,甘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刘巧林,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甘金虎,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巧林与被执行人甘金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一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