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湟上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刘永平与李永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平,李永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湟上民初字第4号原告:刘永平,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永珍,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平与被告李永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平以双方经协商,被告已给付所领工程款10000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刘永平负担。审判员 赵景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