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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湟上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刘永平与李永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平,李永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湟上民初字第4号原告:刘永平,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永珍,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平与被告李永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平以双方经协商,被告已给付所领工程款10000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刘永平负担。审判员  赵景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