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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XX、张锦与于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张锦,于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保字第11-1号申请人XX。申请人张锦。被申请人于振辉。申请人XX、张锦与被申请人于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被申请人要求解除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振辉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号轿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