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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李YY、许ZZ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李YY,许ZZ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01183号原告李XX,男。被告李YY,男。被告许ZZ,男。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受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YY、许ZZ健康权纠纷一案,并已于2013年12月20日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后原告李XX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请求是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李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杰人民陪审员 :吴文夺人民陪审员 : 何 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校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