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杜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光利审 判 员 高素兰人民陪审员 郭武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