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淄博博山君玥水泵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博山君玥水泵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烟牟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淄博博山君玥水泵厂。申请人淄博博山君玥水泵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起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淄博君玥水泵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票号为21204573,金额为30000元的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博山君玥水泵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淄博博山君玥水泵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邹积全代理审判员 贾明玲代理审判员 姜培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春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