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功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于莉莉、于占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莉莉,于占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122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金融街西区2号楼C座首层。负责人陈耀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亚辉,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昌英,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莉莉。被告于占国。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于莉莉、于占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