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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功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于莉莉、于占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莉莉,于占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122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金融街西区2号楼C座首层。负责人陈耀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亚辉,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昌英,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莉莉。被告于占国。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于莉莉、于占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