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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刑二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张国标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标,张国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刑二初字第85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标,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五河县。因本案于2013年7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3〕2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标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宋永红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二O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