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知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邬伟飞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邬伟飞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35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耀。委托代理人:王玮。被告:邬伟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邬伟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刘先霞人民陪审员 张志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