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井兰与被告涿州市码头镇北芦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涿州市码头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兰,涿州市码头镇北芦村村民委员会,涿州市码头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王井兰(曾用名王景兰),涿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淑娟,住涿州市人,系原告女儿。被告涿州市码头镇北芦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恩顺,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勇、钱利军(实习),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涿州市码头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康松,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井兰与被告涿州市码头镇北芦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涿州市码头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井兰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井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锁强代理审判员 苏 刚代理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轶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