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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法民初字第02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2546号原告杨某甲,男,199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蔡易容,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俊峰,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乙,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李玉明人民陪审员  赵 容人民陪审员  代敦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显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