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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法执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孙凤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凤莲,吴世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法执字第338-1号申请执行人孙凤莲。被执行人吴世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高民初字第25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世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世好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世好在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卞家庄社区有二层楼房一套(房权证号:高密市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吴世好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卞家庄社区二层楼房一套(房权证号:高密市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一年;三、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