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诉保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9
案件名称
张华丽与魏声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华丽,魏声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诉保字第00003-1号申请人:张华丽,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申请人:魏声山,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华丽诉被申请人魏声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华丽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魏声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为县支行赔偿款3.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华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声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为县支行赔偿款3.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杨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