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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任民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与济宁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长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济宁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长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2658号原告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经济开发区锦绣路。法定代表人朱明洋,总经理。被告济宁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兴唐大厦20楼207室。法定代表人陈涛,经理。被告张长弓(曾用名张长功),金乡县众城现代城项目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长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