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安徽安粮典当有限公司与陶颖、绍荣芬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安粮典当有限公司,陶颖,绍荣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安粮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素萍,董事长。被执行人:陶颖,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绍荣芬,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颖、绍荣芬银行存款798573元(其中借款本金776000元,案件受理费12170元,执行费10283元,自2013年11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3年12月9日以20000元为本金,利息为1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