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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刑一终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郝高展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高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郑刑一终字第255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高展,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6月15日被广东省肇庆市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9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7月29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高展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3)管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郝高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高展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郝高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郝高展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高展撤回上诉。河南省中牟县(2013)牟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中林审 判 员  常 沛代理审判员  徐 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振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