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提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王乔、湖北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秀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乔,湖北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民提字第2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乔。委托代理人:王德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章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秀琴。委托代理人:卢胜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乔、湖北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秀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200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保证人广电公司分两次支付孙秀琴现金人民币九百万元。2014年1月24日前支付五百万元;余款四百万元于2014年5月15日前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广电公司将款项打入孙秀琴在武汉市兴业银行水果湖支行卡内。二、九百万元款项支付后,王乔、广电公司与孙秀琴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结清。三、若广电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四、上述款项广电公司履行完毕后,涉及本案所查封的全部财产,由孙秀琴申请解封。五、本案一、二审诉讼费按原判决处理。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梁曙明审 判 员 肖宝英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