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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大地财保公司申请再审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26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商鼎国际*栋*单元**楼***号。负责人:李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君,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艳,女,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再审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武侯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地财保武侯支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期间徐艳委托的代理人朱林既非徐艳的近亲属,也非社区推荐,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四川金联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金联(2012)字第B1-149号公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存在问题,不应采信;徐艳在二审判决后16天即将修复的事故车辆转让他人,证明事故车辆已修复,修理费用已明确,徐艳应提供该证据证明修复费用和损失情况,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大地财保武侯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大地财保武侯支公司所称徐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资格问题,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不予审查;所称四川金联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金联(2012)字第B1-149号公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存在问题,不应采信,因该报告书系人民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并被一、二审采信,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所称发现新证据,但并未提供该新证据,且所称被申请人徐艳转让事故车辆的事实,与本案审理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并无直接关联,该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大地财保武侯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世樑代理审判员  徐 翔代理审判员  翟开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鄢子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