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水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周彰桃与孙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彰桃,孙平,周贵彬,河南省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水保字第2-1号申请人周彰桃,女。被申请人孙平,男。被申请人周贵彬,男。被申请人河南省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周彰桃与被申请人孙平、周贵彬、河南省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065**号自卸低速货车壹辆。经审查,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便于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省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065**号自卸低速货车壹辆。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拍卖、抵押、租赁、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处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卜 健审 判 员 张运强代理审判员 于海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赖 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