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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下商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楼杭根与广州耀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耀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杭根,广州耀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耀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商初字第1218号原告:楼杭根。被告:广州耀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王维刚。被告:广州耀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原告楼杭根为与被告广州耀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耀霖杭州分公司”)、广州耀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杭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耀霖杭州分公司、耀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杭根起诉称:2012年6月30日,原告借给被告耀霖公司人民币20000元,借期一年(自2012年6月30日至2013年6月29日),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每月18日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50元,违约方须支付对方30%违约金。自今年2月起,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至今已拖欠五个月利息共计1750元;如今借款期限已过,被告尚未归还借款。原告经多次联系被告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1750元、违约金6000元;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楼杭根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以下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收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已经收到借款的事实。被告耀霖杭州分公司、耀霖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楼杭根提交的证据1、2均为原件,符合证据的有效形式,且证据之间互为印证,对本案的事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30日,楼杭根(甲方)与耀霖杭州分公司(乙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6月30日至2013年6月29日止;乙方在借款期限到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还款给甲方;收益按年利率21%计算,总计人民币4200元;乙方按月支付收益,在每月的18日支付给甲方,即每月支付人民币350元;乙方没有按约定日期还款,赔偿甲方30%违约金;等等。同日,楼杭根向耀霖杭州分公司交付借款20000元,并由耀霖杭州分公司出具收条。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耀霖杭州分公司按约支付了7个月利息(即借款合同约定的收益),共计2450元;此后的利息未予支付。借款到期后,耀霖杭州分公司亦未归还借款本金。本院认为:原告楼杭根与被告耀霖杭州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约定。原告楼杭根已经按约交付了借款,被告耀霖杭州分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楼杭根有权要求被告耀霖杭州分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但原告楼杭根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被告耀霖杭州分公司是被告耀霖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耀霖公司承担。被告耀霖杭州分公司、耀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耀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杭根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1750元;二、被告广州耀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楼杭根违约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楼杭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元,由被告广州耀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李  旭  峰代理审判员 赵    楠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荔波(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