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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开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付德贵、秦皇岛市普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德贵,秦皇岛市普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德贵,秦皇岛市普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开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付德贵,男,汉族,1952年9月7日出生,奥格玻璃集团退休工人,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普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里21-1-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736988-1。法定代表人魏歆,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秦开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普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普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普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普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