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南山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南山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152号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奎学。被告青岛南山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南山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6元,减半收取58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仁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栾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