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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商银行蓟县出头岭支行与刘树生,刘树强,刘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出头岭支行,刘树生,刘树强,刘术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出头岭支行(以下简称蓟县出头岭支行)。负责人张少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惠福东,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刘树生,男,住蓟县。被告刘树强,男,住蓟县。被告刘术朋,男,住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蓟县出头岭支行与被告刘树生、刘树强、刘术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树生、刘树强、刘术朋在外地做劳务,具体地址不详,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蓟县出头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书记员 亢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