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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沙执字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唐顺利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顺利,源富联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20-1号申请执行人唐顺利。被执行人源富联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居委新塘路长岭工业区68号A栋、D栋第一、二层。法定代表人何钧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源富联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 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