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碾执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李会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亮,王秀梅,李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碾执字第005号申请执行人李会亮,公务员。被执行人王秀梅,教师。被执行人李会荣,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会亮与被执行人王秀梅、李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邳碾民初字第0885号民事调解书:王秀梅偿还李会亮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2万元,合计8万元,于2013年9月9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4年3月15日前支付2万元,余款2万元于2014年5月1日前付清;如王秀梅不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另行支付李会亮违约金6000元,此外,李会亮可就王秀梅所欠债务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会荣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李会亮负担。因被执行人王秀梅、李会荣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秀梅、李会荣银行存款86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扣留、提取相应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刘 森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滨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