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艳娜与孙凌峰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6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孙颖、杨琪,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78年3月12日生,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因被告沉溺于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2月,被告突然离家后杳无音信。之后,原告得知婚后双方共同居住的南京市玄武区北苑二村14幢602室房屋已被被告出售,原告只得搬回自己父母家中居住。原告曾起诉至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原告认为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原告身心,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孙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原系同学,2004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为此,原告曾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10月8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玄锁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英人民陪审员 许维江人民陪审员 姜桂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骆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