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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民一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平与XXX、司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XXX,司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299号原告:陈平,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XXX,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司刚,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陈平与XXX、司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陈平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XXX、司刚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以其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合肥北城支行的银行存款4万元(账号62×××16)作为担保。本院认为,陈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XXX、司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冻结陈平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合肥北城支行的银���存款4万元(账号62×××1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巩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