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催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南瑞集团股份水利水电技术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技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催字第85号申请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技术分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西路**。法定代表人刘观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满祥,男。申请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技术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号码号码0010006221125995,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南京河海南自水电自动化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被背书人即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晓斌审 判 员 王 玫代理审判员 高 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夏颖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