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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油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江油市景和物贸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油市景和物贸有限公司,泰州市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保字第11号原告:江油市景和物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泰州市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景和物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价值34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某某银行(价值34万元的资金),并已提供担保,如保全有误愿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泰州市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某某银行存款(账户资金)共计3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江油市景和物贸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住房一套和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所有人江油市景和物贸有限公司);三、若因财产保全错误给被告泰州市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原告江油市景和物贸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全费222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光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