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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陈悦与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悦;刘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陈悦,男。被执行人刘凤,男。关于陈悦与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3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凤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凤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道坝子支行账号62102100911********上的存款40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帐号:90200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娟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德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