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二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田中州与马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中州,马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二初字第787号原告田中州,男,1985年9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飞,系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龙,男,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长林,系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中州诉被告马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中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田中州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