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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湖北步科传媒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新时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步科传媒有限公司,常州市新时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055-2号原告:湖北步科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68号。法定代表人:何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市新时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竹林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黄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055-1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常州市新时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常州市新时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并解除对原告担保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刘 毅人民陪审员 汪 娟人民陪审员 杨 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