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民初字第7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叶春泉与徐开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泉,徐开兴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717-2号原告:叶春泉。被告:徐开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春泉诉被告徐开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春泉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叶春泉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春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春泉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诗靖人民陪审员 吴宏根人民陪审员 郑土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霞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