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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唐文峰与张保民、李良库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文峰,张保民,李良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唐文峰。被申请人张保民。被申请人李良库。申请人唐文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保民驾驶的鲁D×××××号中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60000元,对被申请人李良库驾驶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4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申请人张保民驾驶的鲁D×××××号中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60000元,对被申请人李良库驾驶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价值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贵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