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孙世英与刘冰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英,刘冰强,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孙世英。��告刘冰强。被告王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世英诉被告刘冰强、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已交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世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共计1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