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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盘县恢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成林、袁成武、李继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成林,袁成武,李继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盘县恢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曲成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袁成林,男,汉族,农民,住盘山县。被执行人袁成武,男,汉族,农民,住盘山县。被执行人李继德,男,汉族,农民,住盘山县。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由被执行人袁成林、袁成武、李继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的(2010)盘县民二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5000元、案件受理费337.5元、执行费4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袁成武、袁成林于2013年11月29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000元,对剩余款项在2014年3月底全部还清,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盘县民二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大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春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