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一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谢文祥与张忠胜、王伦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祥,张忠胜,王伦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798号原告:谢文祥,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谢达平(系谢文祥祖父),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陈从元,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忠胜,男,汉族,住安庆市宿松县。被告:王伦文,男,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祥诉被告张忠胜、王伦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文祥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文祥负担。审 判 长 俞 健代理审判员 汪 雨 情代理审判员 叶 兵 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玲(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