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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28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7年1月4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段世刚,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1985年1月11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在某某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闫繁荣代理审判员  黄延梅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婷 来自